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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设立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设立有哪些?
  
  我们设立一家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私人企业都是必须要有营业执照的。那么我们在申请执照后都是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存在,也就是营利法人。每一个公司也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那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了解关于民法的一些知识。那么民法典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营利法人的设立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4)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的法律责任
  
  (1)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5)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希望能对广大网友有所帮助。我们虽然在生活中很少用到法律知识,但也可以说是处处都在用法律知识,因为我们在做每一件事的时候都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衡量这件事的对错。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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