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有哪些

  我们知道夫妻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属于双方的,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就会想到要分割,那么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有哪些呢,因为这一债务是要独自承担的,夫妻债务在离婚时又该怎么分割呢,我们会在下文告诉您这些问题,便于您及时了解。
  一、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二、夫妻债务离婚时怎么分割
  当已确认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共同财产已分割的情况。1、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此种情况如何执行。如果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如果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是以该笔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前提的。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保障。2、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有人认为,在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就分割共同财产,不管通过何种途径,都有逃避共同债务之嫌,因此主张撤销登记机关的协议离婚登记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以保证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将来得以顺利执行。我们认为,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结婚时夫妻双方百般不计较,可是离婚时却要分的清清楚楚,一分一毫都不会多出也不会少要,尤其是对于夫妻债务的分割,对于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有哪些,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离婚时怎么分割,这些问题如果不通过律师搞清楚,很有可能要承担另外一方的债务,而使自己利益受损。
  
  
  
总结:我们知道夫妻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属于双方的,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就会想到要分割,那么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有哪些呢,因为这一债务是要独自承担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合肥滨湖租房备案要什么手续材料
      生活中很多合同是需要备案的,租房合同也是需要进行备案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合同备案是对合同双方的一种保护,承租人好不容易和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时候还需要去有关部门进行备案,那么......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该去哪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该去哪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应该去哪房产抵押登记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资料,比如说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法律上有规定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吗?
      一、法律上有规定开发商土地使用年限吗?在法律上确实对开发商土地使用的年限进行了规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马路上发生车祸的几率也远大于从前,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马路上发生车祸的几率也远大于从前,车祸发生后就需要由交警部门认定到底是谁的责任,可是这认定交通事故的期限一般是多久呢?要是不尽快的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的话,......


·个人高价卖口罩应该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法院调解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


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