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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处罚由谁管辖?

  我国司法体系中,全责分明。为了确保法律的高效运行,每个部门各司其职。其中管辖权就是规定具体的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哪一个部门进行实施的问题。如果违法行为不在行政处罚范围内,那么行政机关无权予以实施。例如刑事案件的处罚就需要交由司法机关。下面我们为您具体介绍行政处罚由谁管辖,供您参考!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罚,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权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进行划分,明确其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行政处罚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主要依据。明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防止处罚主体越权处罚或者重复处罚,同时也可以对那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处罚主体进行约束。使行政机关能够尽职尽责行使权力,使行政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管辖问题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之一,它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明确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有效地对违法行为给以制裁,同时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于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处”。用以解决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管辖权不清而带的种种问题。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一般原则,也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等几方面的内容。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第一,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了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为管辖的基本原则。本法在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为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应当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其发现地是不同的。为了减少行政处罚管辖中的争议,有利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确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二,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县政府、县工商局等行政机关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便于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作出处罚决定,也有利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同时,也考虑到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县级政府管辖是不够的,有些案件需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行政部门管辖,因此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管辖。第三,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行政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如对扰乱集贸市场的行为,应当由工商管理机关管辖;污染环境的行为,就应当由环保机关管辖。行政处罚管辖是为了更加有序规范社会生活,高效进行行政管理。我国由此设置了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案件管辖。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会有针对的行政尽管行驶各自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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