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制,各地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又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发布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现在通知如下:
  
  第一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第二条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第三条 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庆市作为直辖区,其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结合了重庆市的直辖区的行政特性,以及重庆市的土地性质而制定的,完全符合了重庆市的地方土地特性。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为重庆市区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总结: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土地征收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各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定制,各地的补偿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无证驾驶大车怎么处罚
      会罚款200元至2000元,可能会拘留1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


·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是怎样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是怎样的(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能否主张?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能否主张?一、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


·工程质量管理手段有哪些?
      各工程责任主体,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范,在采取措施之后,还需要实施一定的管理手段,从法律层面分析,工程质量管理不仅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能使人们的生命......


·期货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有哪些
      期货私募基金成立条件有哪些?在我们进行购买私募基金的时候,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条件的,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购买的,同时,如果是成立期货私募基金,也是有一定的成立条件的限制的。那么,您知......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