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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院长延期最长为多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普通的案件,走一般的审理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导致其不能再规定的期限内审理完毕的,经过法院的批准,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最长可以延期六个月,我们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院长延期的资料,供您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院长可以批准延长六个月。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据相关司法解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经过法院院长的批准,民事诉讼院长延期最长可以再延期六个月,按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的期限为六个月,那么加起来民事诉讼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以上就是有关民事诉讼院长延期的大致材料了,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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