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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时效计算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时效计算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我国在法律制度当中专门规定诉讼时效,本意上就是为了能够督促相关权利人能够避免因为时间过久而导致某些权益得不到维护,另外,在规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当然是便于法院能够准确的查清楚实际状况。遇到相关的民事纠纷以后就一定要清楚民法总则时效计算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时效计算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因此,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有明确的时长,但也会考虑到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机会。在诉讼时效内,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也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得根据不同的民事纠纷才能够确定诉讼时效的。大多数的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规定的是三年,并且是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受到损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不过民法总则当中同时规定了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耽误的,诉讼时效可以申请延长,并且新民法总则当中专门强调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从18周岁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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