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讯问定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讯问定义,讯问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等情况,而对于被告人进行当面质问,审查发问。这是依据刑法规定而执行的侦查活动,每个案件都必须有这个程序,公安机关称为预审,关于讯问的对象,逮捕的罪犯,拘留的犯人。
  
  一、公安机关根据内部分工将侦查讯问,称为预审。讯问的对象是:
  
  (1)依法逮捕的人犯;
  
  (2)依法被拘留的人犯;
  
  (3)不需要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目的在于查清案件的全部情况,收集证据,同时也利于讯问对象行使诉讼权利。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二、直接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诉法91-96条)
  
  (一)人数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必须由不少于两名的侦查人员进行。
  
  (二)地点
  
  1、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特殊人的讯问
  
  1、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四)多个人
  
  共同犯罪的案件,对于各个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五)先后顺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但是,严禁采用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六)制作笔录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此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文字记录的同时使用录音、录像。
  
  (七)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讯问定义,是为了获取证据,公职人员讯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全过程应当保持完整,讯问聋哑人的,应当有这方面的专人参加,讯问未成年人的,应当有代理人参加,讯问女性的罪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参加,有多个罪犯的,应当逐个进行讯问。
  
  
总结:刑事诉讼法讯问定义,讯问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等情况,而对于被告人进行当面质问,审查发问。这是依据刑法规定而执行的侦查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醉驾是指驾驶人员饮酒达到醉驾标准
      醉驾是指驾驶人员饮酒达到醉驾标准之后驾车上路的行为。醉驾十分危险,对驾驶者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我国刑法已经将醉驾纳入刑事范畴,醉酒驾驶人员会被立案,由法院对醉驾人员作......


·打官司法官瞎判怎么办
      一审判决后,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提起上诉,如果过了上诉期的可以提起申诉(走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法官有个人原因,造成判决不公的,可以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向检察......


·法院的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吗
      有的,仲裁庭的调解书和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如果对方不执行,劳动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多少?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多少?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计算依据是: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


·南京农村拆迁赔偿可否达到百万?
      南京农村拆迁赔偿可否达到百万?一、南京农村房屋拆迁赔偿能否过百万是实际情况而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


·继承房产的条件有哪些 继承房产要符合什么条件
      在对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相信多少人还是比较看重房产继承的吧,毕竟在现在的中国房价是在不断上涨的。而实际继承房产的时候,也是需要满足规定条件的。那到底继承房产的条件有哪些?若你不清楚......


刑事诉讼法讯问定义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