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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现代的人们生活的节奏都是比较快的,所以对于时间效率这个问题是比较关注的,比如说如果涉及到自身利益的一些信息,需要向政府申请公开的话,他们也迫切的想要了解一下什么时候能够得到这些信息,因此很多人想知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本行政机关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及落实情况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
  
  (七)其他。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
  
  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时限》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申请的提出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首先需要告诉您的是,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话,如果政府当场能够作出回复的话,应当当场回复,如果不能够当场的话,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一定的回复,当然特殊情况下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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