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判婚姻无效途径规定有哪些?

  判婚姻无效途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而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
  
  (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
  
  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二、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有哪些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综上所述,关于判婚姻无效途径规定有哪些我们已经为您解答了,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况,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必须是男女双方达到了法定的婚龄,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就是无效的婚姻,直到双方符合法定婚龄之后才可以到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总结:判婚姻无效途径规定有哪些?民法典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民事诉讼作伪证如何处罚
      民事诉讼作伪证如何处罚一、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如何处罚伪造证据是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刑诉法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什么?
      刑法是保护我国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社会中很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都会收到刑法的严厉处罚。但是在刑罚中对未成年的处罚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刑法中对未成年人有一......


·缓刑期间的考察机关是哪个
      一般针对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才是有机会在判刑的同时适用缓刑的,当然缓刑也有相应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就会由专门的机关进行考察。那法律中规定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考察机关是哪......


·损害名誉权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损害名誉权的处罚是怎么样的?一、损害名誉权的处罚是怎么样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


·第三方支付清算流程图
      第三方支付清算流程图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您的支付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从有了类似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生活中不管是网络购物,还是实体店消费都方便许多。便利......


判婚姻无效途径规定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