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公司法追究股东责任的条件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都会有股东,一般公司从开始设立的时候的出资人就默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关于公司法追究股东责任的条件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股东责任,是因为股东存在过错所以要承担责任,一般有抽逃出资,出资不到位等
  
  
  一、公司法追究股东责任的条件内容是怎么样的?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原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向其它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该规定后被取消。“法人能不能作为合伙人”,最新公司法第十五条通过曲折的表述来对待这一问题。
  
  
  一般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
  
  
  公司法追究股东责任的条件有哪些?股东责任就是因为股东所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范实施行为的,所以要承担责任,比如股东滥用自己的权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是为自己的亲友谋取利益的。
  
  
  
  
总结:公司都会有股东,一般公司从开始设立的时候的出资人就默认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关于公司法追究股东责任的条件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股东责任,是因为股东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属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属共同债务吗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现在我国盗窃罪六万元能判几年?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六万元属于盗窃罪中数额巨大的范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审理确定。一般在四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倍?
      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倍?三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


·农村承包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农村承包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农村承包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根据民法规定是三年的时间。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债权及其救济权,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的性质,那么就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
      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一、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肯定是不行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


·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怎么解决房产纠纷
      生活中,总有人会因为房产的问题而与他人产生纠纷,而此时此刻对纠纷的处理,就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了。那到底,这种情况下房产纠纷如何解决呢?可能很多公民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我们来......


公司法追究股东责任的条件内容是怎么样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