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学校如何预防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

  
  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现在学校高楼建的比较多,阳台上坠落物品可能导致路人受伤。高空坠物的危害很大,学校应该做好这方面的防范工作。那么,学校如何预防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学校应该从加大宣传、排查高空坠物隐患等方面入手,下面我们就给您讲一讲。
  
  
  一、学校如何预防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
  
  
  1、是开展了防高空坠物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师生要牢固树立防高空坠物的安全意识,牢记头顶之上的“倒悬之剑”,养成不向窗外抛物的良好习惯,行走时注意留意周边环境是否安全。
  
  
  2、组织学校相关人员对高空坠物隐患进行大排查。对教学楼、科教楼等建筑楼顶附着物、外墙瓷砖、空调外机、门窗玻璃等容易引起高空坠物的物品、校园内大树及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避免高空坠物伤害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及过往群众出入安全。
  
  
  二、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是怎样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通过上面这篇短文,我们告诉了您学校如何预防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作为重要单位,学校在平时工作中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宣传高空坠物的危害及后果。对有安全隐患的地方、比如宿舍烟台、空调外机、广告牌等加固维修。当遇到恶劣天气的时候,提前做好工作。
  
  
  
  
总结: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地方,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现在学校高楼建的比较多,阳台上坠落物品可能导致路人受伤。高空坠物的危害很大,学校应该做好这方...#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年五一节放假几天,有什么规定?
      年五一节放假几天,有什么规定?一、五一节放假几天,有什么规定?五一劳动节一般在5月1日当天安排放假一天,可以与周末调休,一般会安排五天的休息时间。具体的放假安排需要根据当年国务院出具......


·交通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交通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在我国,噪声的污染源有很多,我们经常发现,住在交通要道的周围的居民就会发现交通噪声污染是非常严重的,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给居民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近几年......


·夫妻双方协商
      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


·一审变更抚养权判决书下达后不服怎么办
      一审变更抚养权判决书下达后不服怎么办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


·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责任是什么
      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责任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


·驾照实习期内可以扣多少分?
      驾照实习期内可以扣多少分?一、驾照实习期内可以扣多少分?1、C1驾驶证实习期内最多能扣11分。C类驾照及摩托车驾驶证实习期只要不记满12分就不会有事,不会延长实习期,满12分直接注销驾照,想......


学校如何预防高空坠落和高空落物?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