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嗯,国家用人单位以及员工之间有着一定的合同关系,那也就意味着公司有相应的选择权利来对员工选择,那么什么情形需要给员工支付代通知金呢?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如果员工不能够胜任工作的就需要被辞退,具体来看下面文章。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
  
  
  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知识
  
  
  裁员适用代通知金吗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文章中给您详细的解释,对于相关的情形,这类情形也就涉及到员工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够胜任工作,并且如果员工在符合上述文章中的几点内容,作为公司来讲,应该就要辞退员工,并且也就会支付他们一定的代通知金。
  
  
  
  
总结:嗯,国家用人单位以及员工之间有着一定的合同关系,那也就意味着公司有相应的选择权利来对员工选择,那么什么情形需要给员工支付代通知金呢?根据劳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般交通事故多久报案最好
      一般交通事故多久报案最好应该立即报警。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般公民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就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而在案件进入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之后,那么此时虽然都是同一个公民,但此时已经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被告人。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


·在我国关于房产他项权利有什么用
      根据我国土地他项权证我们可以明确了解到有关他项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人们通过对房屋的抵押等,抵押者就没有对该房屋的他项权利的使用。那么在我国关于房产他项权利有什么用?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


·司法鉴定轻微伤能赔多少钱?
      双方因为口角而发生肢体冲突,结果导致一方轻微人身伤害,如果双方无法就具体赔偿金额协商一致时,通常当事人会求助司法鉴定。通过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来确定伤情和赔偿金额。那么司法鉴定轻微伤......


·劳务纠纷与抽逃出资有关系吗?
      劳务纠纷与抽逃出资有关系吗?没有多大关系,但具体的也要看实际情况;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判定
      信用卡诈骗罪判定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