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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关联性

  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关联性
  
  两者按承包或分包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发包人、分包人、承包人是属于承包合同关系。
  
  (二)雇主和雇员是劳动关系
  
  雇主是用工者,雇员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 承揽人、定作人是承搅加工关系。
  
  承揽人承接定作人的业务,按要求自行完成工作.按加工承揽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发包人:业主或建设方;
  
  承包人:施工人或承建方;分包人:总承包人将总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转承包给他施工的施工方,由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之分;雇主:雇佣雇员从事劳务,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人;雇员:接受雇主雇佣从事雇主要求的劳务的人;承揽人:根据定做人的要求为定做人制造特定产品的人;定做人不做详细阐述了。
  
  拓展资料:
  
  在实践中出现了实际施工人并不存在投诉无门的情况,其合同相对人也具备支付工程款的实力,而原告只是为向发包人索取超出合同约定的高额不法利益,甚至原告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恶意串通或者就是合谋借机向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敲诈勒索,恶意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
  
  二、什么是分包人
  
  亦称“分承包人”。指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担任承接分包任务的一方。建设工程的分包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工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将一个工程量较大或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双方签订总包合同。总包人再将分项工程转包给分包人,由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将一个工程量较大或较复杂的工程,按工程性质分项与几个承包人分别签订合同,每个承包人只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这时签订的合同也可叫做“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直接与发包人发生法律关系。?
  
  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综上所述,关于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的关系上文已经详细说明。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明确承包放与分包方双方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不得在私底下进行违反合约的行为。同时分包方在与承包方签订相关协议时应当注意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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