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一、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l、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即"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如有的被辞退的违纪职工拒绝接受企业的正确处理,无理纠缠,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借医疗事故在医院大吵大闹,不听劝阻,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受到影响。
  
  
  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即未造成停产停业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为人的扰乱行为经有关人员劝阻后,停止扰乱行为,没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则可不予处罚。
  
  
  二、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由此可见,基本上已经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能够成为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但要注意到本罪所侵害的客体只能是针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时,新刑法对于扰乱单位秩序的刑事责任没有太过于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一般扰乱单位秩序罪是要被处五天以上到十天以下的拘留的,这是因为部分群体在维权的时候所采用的方式还是不正当。
  
  
  
  
总结:一、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l、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犯罪未遂判私了是否合法
      犯罪未遂判私了是否合法一、犯罪未遂判私了是否合法?犯罪未遂判私了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案情才能分析,《刑法》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 【量刑......


·国有企业欠钱不还怎么办
      国有企业欠钱不还怎么办首先就是要对财产的线索进行追踪,及时的向银行申请财产的一个保全。财产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也是被欠款的人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可以帮助被欠款的人避免......


·做工伤认定本人用去吗?
      在工厂上班的职工,受伤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缴纳社保的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在此之前,需要做一个工伤认定才行。按照规定,当地区县级的劳动局负责开展工伤......


·醉酒驾驶自行车有什么样的处罚?
      醉酒驾驶自行车有什么样的处罚?在生活中,我们所知的交通事故有很多,大多关注酒后驾驶问题上,但是醉酒驾驶自行车有什么后果呢?其实与酒后驾车一样,醉酒驾驶自行车同样也应受到一定的警告......


·一、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一、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是怎么规定的?交通事故商业险赔偿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商业险的类别也很多,不同商业车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都是不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国家新机场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新机场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目前我国的空运发展水平也是非常快速的,乘坐飞机出行为您的学习交流和工作提供了非常多的方便之处,并且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对于飞机场的修建也不断的在进行扩......


新刑法扰乱单位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