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住宅土地使用权分几种?

  
  住宅用地的分类
  
  
  住宅用地是指居民住宅用地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分为四种:
  
  
  1、一类居住用地是指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别墅等独立式住宅(三层及以下)为主的用地,
  
  
  2、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是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是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来源有几种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农民集体的土地由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转征为国有土地,属于强制性征地行为。征用是一种土地所有 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对于住宅用地的分类我国一般分为四种,这种四种中城市一般以前面两种为主,属于独栋别墅和高层小区,而后两种在我国的一些经济发展较为弱一点的地区会看到,因为我国在建设相关住宅的时候是会考虑相关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是否在住宅附近的。
  
  
  
  
总结:住宅用地的分类住宅用地是指居民住宅用地用于建造居民居住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哪些
      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有哪些股东的退出方式有: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


·试工期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试工期辞退员工需要支付补偿金吗?试工期辞退员工一般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


·多大金额需要签订合同?
      多大金额需要签订合同?一、多大金额需要签订合同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当事人只需要达成意思自治即可。二、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


·中国法律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在进行防卫的时候,其实最终并不一定就构成正当防卫,这个时候还需要做出相应的认定,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条件。那到底这个中国法律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针对这一情......


·闹离婚期间孩子抚养费由谁出合适
      闹离婚期间孩子抚养费由谁出合适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


·妻子对丈夫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妻子对丈夫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通常是达到轻伤这个标准,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是一般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


住宅土地使用权分几种?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