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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认罪和不认罪法院咋判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和不认罪法院咋判?
  
  认罪与不认罪都不影响法院判决。
  
  1、有罪并且认罪悔罪的:法院在决定刑罚标准时可以适当考虑从轻处罚。
  
  2、无罪并且无证据证明犯罪的:即使当事人拼命说自己有罪,法院也不应该判刑。
  
  3、有证据证明犯罪但个人不认罪的:法院依据犯罪的事实证据,依据法律规定的相关罪名,依法量刑。
  
  二、如何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我国刑法并没有直接的规定“认罪态度良好”。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由于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均与被告人的供述不尽相同,致使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不是强奸而是通奸。
  
  事实上,本身现在社会各界人士对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大争议的。因为刑法还是过多的强调于让犯罪嫌疑人主动去认罪,但是认罪以后从轻处罚的幅度非常的模糊,导致同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认罪的态度,但量刑就是非常的不精准的,所以我国的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很多方面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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