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

  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
  
  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其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阶段。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解释》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非诉案件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期限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情况。如果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获知行政决定后,在法律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诉讼期为6个月,原《行政诉讼法》为3个月),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当事人必须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2年内行使诉权。
  
  (三)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况。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应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限制是,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四)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期情况。如果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应以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原因消除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的6个月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终结情况。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最终的救济程序,而当事人在法定的60日期限内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这种情况下的时间计算方法是,以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为期满之日,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起点开始的3个月内,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过3个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违法法律的行为后,司法机关也会进行一定的处罚措施,但是也会根据触犯的罪行以及严重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罚,如果情节比较轻微,一般会处以行政处罚,当法院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后,犯罪嫌疑人没有及时的服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总结: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一、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法律依据:(一)《行政处罚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法律规定拘役在什么地方执行?
      拘役也是属于我国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虽然在强度上面是没有有期徒刑大的,但被判拘役也是会留下案底。而对拘役的执行,与有期徒刑的执行可能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尤其是在执行地方上面,那究竟......


·新婚姻法夫妻婚后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夫妻婚后财产分割规定是什么?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


·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注意事项
      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注意事项(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l)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


·社会抚养费征收期限是否有限制?
      社会抚养费征收期限是否有限制?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受时效限制。由于社会抚养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因而其并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


·股权转让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吗 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股权转让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吗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股权转让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吗?股权转让的流程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股东可以个根据自己的意......


·社保不转移有什么影响?
      社保不转移有什么影响?参保人不办理社保转移,对于参保人来说影响不大。比如养老保险在退休前累计缴纳15年即可。还有你在广州缴纳的社保年限,就算转移到深圳缴纳的话,那么社保也是从新计算的......


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截止日期是多久?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