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一)适用条件
  
  1、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但监视居住不可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当然,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最后还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之一选择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选择适用保证人保或者保证金保以及适用保证金的数额等。然后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三)执行地点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四)应遵守的规定
  
  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期间一般是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六)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1)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2、取保候审则没有折抵刑期一说。
  
  取保候审是当事人可以申请的,遇有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如已被逮捕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您需要对这类问题多加上心。而不管是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是需要进行监视居住,此时都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同时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办理才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违法。
  
  
总结: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一)适用条件1、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如何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费,顾名思义就是赔偿由人身损害所带来的误工费。在人身损害示例中,当受害人如果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受害人就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其健康,那么在受害人恢复健康的过程中,由于受......


·离婚调解书抚养权归属内容怎样?
      都知道,我们中国自从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之后,无论是自由恋爱,分手还是结婚离婚都相对以前来说更常见了,封建时期,一般都是由自己的父母包办自己的婚姻,特别是女性,在封建时期基本是没有话语......


·工伤定残后单位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职工治疗期满,经鉴定构成残疾的,按照伤残等级......


·一、非婚生子女处罚是什么?
      一、非婚生子女处罚是什么?非婚生子女处罚是: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1.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可能您之前也听说过部分冤假错案。其实,由于以前侦测技术的不发达和法制体制的不够完善,出现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如今国家正在全力构建法治社会,我国的司法体制也得到了逐渐完善,对......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