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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法人具有什么权利?

  
  一、高速公路公司法人具有什么权利?
  
  
  高速公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的公司法人是与大部分公司法人的权利和职责是大致相同的,法人应当承担起大部分的职权,同时促进公司的更好的发展,建筑公司的安全质量管理也是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建设的好坏一切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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