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是什么?

  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是什么?
  
  一、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是什么?
  
  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 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综上所述,辽宁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将公民土地的权益放在较高的位置,而在进行征收的时候也会提前制定出与公民损失相适应地补偿费用基本标准,在实际给付后若仍然有公民对费用不服或者认为过低的可以通过与政府协商的形式解决。
  
  
  
总结: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是什么?一、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是什么?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具体如下:(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遗嘱继承人范围是什么?
      遗嘱继承人范围是什么?遗嘱继承人范围,从法律上说就是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只是指定哪个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并且打破第一、第二继承人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指定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1、由有关组织指定;2、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2023
      分居多久可以自动离婚?无论分居多久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


·一、临沂市职业病鉴定去哪里诊断?
      一、临沂市职业病鉴定去哪里诊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此处的“居......


·如何追讨债务无借条的情况
      如何追讨债务无借条的情况如何追讨债务无借条,其实您是想问,如何追讨没有写借条的到期不还债务?在中国,同学之间、朋友之间、亲戚之间借款,通常因为人情世故的原因是不会写借条的,有些人会......


·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
      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一、严格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机关决定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


辽宁省征地补偿原标准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