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一.答辩
  
  
  法院受理公诉案件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把诉状副本送达他的代理人。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准备答辩,但没有十五天答辩期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时口头答辩即可。
  
  
  二.庭前调解
  
  
  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刑事调解不一定双方当事人见面,由法官分别找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谈话,力争在刑事案件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生效。开庭时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
  
  
  调解协议当时履行完毕的,记入笔录,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通过审判解决。
  
  
  三.审理的合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庭一并审理。
  
  
  个别情况,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四.两种审判程序的协调
  
  
  附带民事诉讼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以“先刑后民”为原则,减少重复劳动。
  
  
  1.开庭准备阶段
  
  
  以次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刑事案件案由、附带民事诉讼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刑事案件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书。
  
  
  公诉人、被害人、被害人先后就刑事案件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就附带民事问题向被告人发问。
  
  
  法庭宣读证据,先后宣读刑事犯罪证据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3.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控诉意见。
  
  
  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发言。
  
  
  刑事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代理人答辩。
  
  
  双方对民事问题辩论后,再就民事问题辩论。
  
  
  4.最后陈述阶段
  
  
  刑事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发表最后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还可以再次调解。
  
  
  五.评议判决
  
  
  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并评议,一并判决。
  
  
  如刑事案件判决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仍由改审判组织做出判决。
  
  
  六.撤诉
  
  
  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法院应当允许。不再继续审理和判决。
  
  
  但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撤诉。
  
  
  七.对判决不服
  
  
  刑事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公诉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不服,五日内可以要求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以自己名义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无权上诉,对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民事部分不服,十日内可以上诉。
  
  
  八.二审
  
  
  1.检察院对刑事部分抗诉、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刑事部分、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2.当事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的,对刑事部分无约束力。二审法院只对民事部分再审。
  
  
  3.二审审理民事部分,发现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首先都是很多案件审理方式的答辩,但是答辩的时间是有着不同的,也就是说没有其他案件的15天的答辩期。然后就是开庭前,双方还是有着和解的机会的,在对刑事案件的调解时,这就需要看双方律师的能力了。
  
  
  
  
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一.答辩法院受理公诉案件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状,应当同时将刑事和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要当月发吗?
      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要当月发吗?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2、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


·哪些合同争议可申请仲裁
      哪些合同争议可申请仲裁一、哪些合同争议可申请仲裁1、经济合同纠纷。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2、......


·没有房产证的夫妻财产如何分割?
      没有房产证的夫妻财产如何分割?没有房产证的夫妻财产不能够主张关于房屋所有权来进行分割,但是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


·一、永州市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一、永州市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金额是多少?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金额是多少?一、偷税漏税处罚标准金额是多少?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什么2023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什么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1、公司;2、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