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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回避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
  
  
  (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是一种基本的诉讼类型,是一种法律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对于民事诉讼具体的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说明。总而言之,在生活中或者是工作中,遇到侵害自身利益的事件时,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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