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在我国社会抚养费补交吗?

  一、在我国社会抚养费补交吗是否可行
  
  
  社会抚养费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的,可以补缴也应该补缴。这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二、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三、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四、承担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孩子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所以对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等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法律是做出明确规定的。即便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依然要依法抚养子女,因此遵守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总结:一、在我国社会抚养费补交吗是否可行社会抚养费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缴清的,可以补缴也应该补缴。这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个人拆迁自建房如何补偿?
      一、个人拆迁自建房如何补偿?以国有土地上为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有关部门会组织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进行登记、测量、认定、处理。这个时候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都会被对应展现。如果该......


·企业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在当代社会,很多人投资办厂,开办企业,相信您都知道,一个企业最重要的就是企业的营业执照了,没有营业执照,企业很多事情都办不了,无法正常营业。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企业营业......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什么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包括什么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


·注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指的是什么
      注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指的是什么“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


·铝矿石购销合同范本的书写规范是什么样的
      铝矿石购销合同范本的书写规范是什么样的铝矿石购销合同卖方: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税号......


·关于国家赔偿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虽然国家职员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执法时,会遵守既定的法律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旧有不少民事主体的权益,由于受到国家机关,或者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行为,而受到侵害,此......


一、在我国社会抚养费补交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