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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社会人口的管理尤为严格

  我国对社会人口的管理尤为严格,相关的超生人员需要交纳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平衡我国的人口压力,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这类费用的支出是根据城镇居民的纯收入的三到六倍进行相应的支付缴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违反《条例》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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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我国相关生育的当事人,未经过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允许的,处罚相关当地居民纯收入的3-6倍进行处罚。对于违法我国的生育政策的当事人,处罚6-8倍,以此来保证我国的生育平衡,我国的人口合理化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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