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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就直截了当的回答吧。首先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那一块,在实务中,有些私人企业要求员工不能写真实名称,要写化名和小名。这种做法,我知道其内在的含义,有可能是为了避责吧。那么应对此做法一般最好是身份证号码填上,在自己姓名那里补充上真实名字。其次,最有问题,或者所是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在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这个是有明确限定的,所以不能随便乱写。很多企业老板,就在这里动手脚,把试用期的约定超出法律的限制,这样的话,就可以让自己的权利最大化得以延长,同时也会尽可能地少发点劳动报酬。正确的做法是,随着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试用工的期限分别是一个月、两个月和六个月。最长的就是那种没有限定工作期限的或者是属于三年期限以上的,那才可以约定最长的试用工期限,否则一概都是违法的。再者,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的工资了。计算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每个月约定的工资多少,就用此数作为基数与85%相乘就得出试用期的最低工资了。如果低于这个金额,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回来的。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的是,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这个是一定要有的,如果没有,那么以后一旦发生纠纷,是比较容易吃亏的,这也是对广大员工者非常不利的。以上,就是对签订劳动合同值得提起注意的地方,略略作指一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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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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