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撞护栏肇事逃逸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撞护栏肇事逃逸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一次扣12分。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划分1、按行为人肇事后果的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轻微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构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2、按行为人在肇事后是否仅实施了单一的逃逸行为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单纯逃逸行为和转化逃逸行为。3、逃逸行为是否造成了新的危害结果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和未导致新的危害后果的逃逸行为。4、按行为人的逃逸动机为标准,可以将逃逸行为划分为逃避抢救义务的逃逸行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既逃避抢救义务又逃避责任追究的逃逸行为。5、按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狭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广义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6、根据逃逸行为在定罪量刑中的不同价值,可以将逃逸行为分为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行为和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7、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调整规范的规定为标准,将逃逸行为划分为定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加重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和指使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责任认定1、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2、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3、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要等待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不能随意离开现场,否则就会构成肇事逃逸,对于肇事逃逸的行为法律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也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是因为救人离开现场是不会被认定为逃逸的。
  
  
  
总结:撞护栏肇事逃逸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大亚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流程是什么?
      大亚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流程是什么?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有,但是对于一块土地公民有土地使用权,对这块土地有着一定的支配权力,因此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土地使用证变更、土地......


·一、男方起诉离婚可以要回彩礼钱吗?
      一、男方起诉离婚可以要回彩礼钱吗?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是针对于全国范围的,适用于全国各类案件的处理。但各省各市实际情况不同,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国家赔偿这一块,关于最新的赔偿标准幅度有所上......


·一、如果醉驾网逃有什么后果?
      一、如果醉驾网逃有什么后果?现在我们司法机关已经不再提“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不符合法理的口号了。同样,一个罪犯的量刑主要从他的罪行出发,而不会因为是网上通缉犯就会加重他的量刑,......


·现阶段我国法律变得越来越完善
      现阶段我国法律变得越来越完善,对于不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相关人员也有了新的规定,法院可以指定相应的监护人,很多人对指定监护人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那么法院制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样的?下面......


撞护栏肇事逃逸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