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关于挪用资金罪如何立案?

  关于挪用资金罪如何立案?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法院判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二、犯罪事实认定(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挪用资金罪的具体立案和认定处理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从严进行处罚,刑法中对判决的结果和依据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进行认定。
  
  
  
总结:关于挪用资金罪如何立案?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法院判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备案,怎么办理?
      房屋租赁合同,是我们在进行租赁房屋的时候,所必须要进行签订的,只有签订了合同才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备案吗?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备案呢?下面,我......


·商品房网签不备案是否可以?
      商品房网签不备案是否可以?商品房网签不备案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力,有行政许可制度,没有备案就不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商品房网签备案法律依据是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当......


·批捕后是否还要计算诉讼时效?
      一、批捕后是否还要计算诉讼时效?检察院批捕时,刑事案件是处于侦查阶段。之后还要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然后再是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侦查期限......


·一、买卖不破租赁没有实际经营可以提前解约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没有实际经营可以提前解约吗?买卖不破租赁没有实际经营也不能提前解约,房东可以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形发生时,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解除......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日期怎么确定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截止日期怎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合同承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承诺有效的条件是什么?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


关于挪用资金罪如何立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