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什么?

  根据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什么?根据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具体解释如下:《民法总则》第九十七条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二、特别法人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有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中新出的一个概念,将无法纳入到一般法人的组织进行归类,赋予这些法人组织从事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让一些基层群众性组织能够更好的履行职能,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而完善民法总则特别法人是国家法律体系更进一步的表现,也让民法真正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切实的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特别法人,他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在经费方面和特定的行政职能方面会存在着特殊性,所以必须要在民法总则当中予以特别的规定。这样的话也和我们国家公司法当中所规定的普通的法人做出一定的区别。
  
  
  
总结:根据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什么?根据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收养行为包含哪些
      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收养行为包含哪些一、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收养行为包含哪些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原则,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


·一、交通事故脚指头骨折怎么赔偿?
      一、交通事故脚指头骨折怎么赔偿?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


·起诉探视权受阻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双方离婚除了涉及财产的分割之外,如果有孩子的,还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利,而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即享有探视自己子女的权利,抚养方不得拒绝,如果探视权受阻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生活中,民事纠纷的产生有时候是无可避免的,那既然纠纷已经产生了,此时当事人就应该积极的寻找解决方法。那么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下面......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须知的事项是什么?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须知的事项是什么?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须知的事项主要有:1、申请主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消息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工......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一、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流程是什么?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根据民法规定特别法人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