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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程序到底是怎样的

  法官办案程序到底是怎样的 一、一审起诉
   (一)立案
  当事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立案。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受理
  如果当时提交起诉状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会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开庭要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三)开庭
  开庭时,首先宣布开庭,接着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接着是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再接着进行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举证质证完毕之后,开始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四)宣判
  首先是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如果最后没有达成调节协议,则由合议庭合议做出裁判(宣判),双方同意判决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如果双方不同意裁判的,可以提出上诉。
   二、上诉
  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再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立案后,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提前3日公告。
  开庭时,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接着进入法庭调查,再接着,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最后由合议庭做出判决。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从上面不难看出,法官的办案程序主要分为立案、受理、开庭、宣判这四个步骤,如若有当事人对最后宣判结果不满意的时候,那么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进行再一次审判。当然如多有当事人质疑法官办案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候,也可以凭书面材料向政法委员会申请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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