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有哪些?

  不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怎么办(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在经过行政复议后,对行政复议还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3)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凋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可见,就有关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一些伤害,都是可以获得一些工伤保险的赔偿的,但是也有一些人员他们是不能够认定成为工伤,比如说如果是自己所导致的醉酒行为,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就不认定成为工伤。
  
  
  
总结:不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集体受贿罪的具体概念是什么
      受贿是导致国家人才流失,市场竞争不公平等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滋生的关键原因,刑法当中除了个人受贿以外又完善了对集体受贿的这一具体的概念,因为集体受贿是近几年来工作人员在侦查受贿案件当......


·火电厂征地程序是什么?
      火电厂征地程序是什么?火电厂,是用火力发电的电厂。在用地归属属于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是特别法吗?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是特别法吗?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是特别法吗?不属于特别法;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例......


·离婚后按揭房怎样过户
      离婚后按揭房怎样过户一、离婚后按揭房怎样过户(一)没有房产证,离婚按揭房如何过户?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


·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定情形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寻衅滋事损坏财物的标准是多少?
      寻衅滋事损坏财物的标准是多少?想要安定生活的公民也避免不了总有人会主动挑衅惹事,对于对方的恶劣行为不加以制止或者理睬就可能会让其任意损坏了自己的财产甚至是人身安全,此时已经出现了......


不属于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