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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官哪些情形可以回避

  行政诉讼中法官哪些情形可以回避
  
  一、行政诉讼中法官哪些情形可以回避?
  
  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3、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4、作出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的时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回避的当事人应积极的向单位说明自身的实际情况,我国相关部门领导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原因进行办理。这类人员在案件中不可以以任何身份,询问案件的进展,及审理情况。保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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