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怎样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都是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的。而此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那么,具体来说,怎样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5、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遵守如下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应注意的是,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男女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子女的话,此时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也是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总结: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都是需要对财产做出分割的。而此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那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一、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认定工伤决定书;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4、申请工伤医疗待遇支付还需要提供:......


·商标不做续展的后果是什么?
      商标不做续展的后果是什么?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需要在到期前一年进行申请,商标到期不续展将会对企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下面就让淘丁财税小编详细给你讲解商标到期不续展的影响。注......


·无抚养权方带走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其实严格的来说,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任凭父母的意志随意处置的。就比如有些人在离婚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在探视孩子的时候直接将孩子带走。当事人之所以敢这么做,无非也......


·犯罪嫌疑人涉嫌盗墓至少判几年
      犯罪嫌疑人涉嫌盗墓至少判几年?盗墓这种行为至少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


·偷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认定为盗窃罪
      在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一般是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当然要是属于入户盗窃、扒窃等特殊情况的话,则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我国并不存在什么偷盗罪,在说到......


·私募基金需要托管吗,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
      私募基金需要托管吗,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私募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不管是在私募基金的申请发行发面,还是在私募基金的发行条件上来说,都比普通的基金要严格很多。而且私募基金的投资数......


怎样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