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分配股利后转让股权该怎么办?

  分配股利后转让股权该怎么办? 一、股权转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是股权转让最重要特征,即股权转让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新股东完全取代原股东地位,而非部分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股权转让概括性原则决定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转让效果。债权或物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可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或权利,如约定保留所有权的财产买卖,而股权转让则不能有任何保留。同时,股权产生于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具有一定人合性。因此,股权转让须兼顾他人利益。
   二、股东转让股权意味相应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一并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退股权、股份转让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等自益权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共益权。在这众多权利中,股利分配请求权无疑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了股利分配请求权的规定。但是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实现必须是公司有盈余时才可能获得分配,属于抽象意义上的权利。股东能否实际分配到利润还要看是否具有公司盈利、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等前提条件。正是因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抽象性,以及在司法实践实际分割中的相对滞后性,导致股权转让后各方对利润分配发生争执。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与股东身份密切相连。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也随之丧失,附着于股东身份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随之丧失。
   三、股权转让前已经具体化股利分配请求权原股东可要求分配利润
  如果股东在转让股份前,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形成了利润分配方案,此时的分配金额已确定,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已经具体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在性质上已经属于单纯之债权,与股份分离而独立存在,不当然随同股份转移于受让人。因此,此时转让股东虽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如转让双方无相反约定,仍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股利。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最重要的特征是不可分割性和整体性。在分配股利后转让股权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一并转让。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利后,涉及到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就不再享有股利请求权,而是一并转让给了受让方。此时,受让方作为新的股东,可以要求之前分配的股利。
  
  
  
总结:分配股利后转让股权该怎么办?一、股权转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是股权转让最重要特征,即股权转让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新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标的物会是货币吗?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标的物会是货币吗?一、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标的物会是货币吗?诉讼标的物: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如汽车。诉讼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别:1、本质不同标的物是......


·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止认定标准是什么?共同故意犯罪,是由于共同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主要标准是:(1)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只要一个......


·诈骗犯罪中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诈骗犯罪中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一、诈骗犯罪中止量刑的标准是什么?量刑标准是,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诈骗罪的处罚标准:1、犯本罪的,......


·非法集资集资诈骗应该如何进行辨别?
      在我国存在着非法集资行为,但是实际上非法集资行为在刑法当中并不是一个明确的罪名相关的罪名当中包括着集资诈骗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很多人对于两者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他们想要了解......


·一、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具体是什么?
      一、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具体是什么原则对于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具体是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


·对于在法庭上判决后认罪会减刑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得到一定的审判,这个时候,个别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幡然醒悟,这个时候可能会选择认罪,那么对于认罪的情况下,会涉及到减刑吗,根据相关的说法,当庭自愿认罪的,可能会从......


分配股利后转让股权该怎么办?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