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农民工的工资一般是由用工的单位来进行发放,如果存在有拖欠或者迟给工资的现象,那么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对于我国也是专门制定出了相关的条例,只要违反了此行为那么就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从而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农村鱼塘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一、农村鱼塘征收补偿标准:由于该鱼塘系集体所有,所以地上构(附)着物费归集体,青苗费归承包者。如承包者在承包期对地上构(附)着物有新投入,可向村社反映后,据实协商分......


·外地车进京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外地车进京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一、外地车进京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外地车进京证的相关规定有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应遵守以下规定: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10......


·公司离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公司离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一、公司离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的当天结清所有报酬和费用,如果单位拒绝结清,就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民事案件立案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1、民事案件立案程序包括哪些内容?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二、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


·刑事拘留最久多长时间?
      刑事拘留最久多长时间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


最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