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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拆迁中的特殊情况

  第一类是居民区中的街道工厂。该类房屋在市场上既无成交案例也无出租案例,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而采用成本法评估,由于该类房屋的容积率较高,最后计算出的市场价格相对偏低,较难真实反映该类房屋的客观市场价格。

  

    第二类是居住用房作为办公用途。如某估价对象为三层旧里房屋,居住在三层的居民,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与当地物业公司签订过居改非的协议。如这样的旧里作为居住房屋,拆迁评估有最底保护价及拆迁补贴;而按照非居住房屋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评估结果往往低于其作为居住房屋的价格,因为作为居民楼内的非居住房其实际收益较低,评估结果价值不高,故容易形成非居住房屋评估价格低于居住房屋的倒挂现象,给动迁造成一定难度。

  

    第三类主要是一些有收益的特殊房地产。如菜场、浴室、旅馆等,我们采用收益法与成本法相结合的做法进行估价。然而,如何确定这些特殊行业的行业收益率,成了评估的难题。

  

    第四类主要是某些单位体制变化带来的难题。如医院、学校等,这些估价对象原为事业单位,但随着改革的深入,这些事业单位已经开始转变为私营性质,成为具有经营性和收益性的房地产,故在估价方法上是否也应该从原来单一运用成本法而改为以收益法为主,同时使用成本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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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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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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