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一、提存的条件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种。
   (一)提存具备的条件1
  须发生阻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原因。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对提存的法定原则作出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已提出的给付拒不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应负迟延责任,债务人可将给付提存。《合同法》第101条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提存原因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应注意的是,债权人拒绝受领只有在债务人现实提出履行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言词提出,如果债务人未现实提出给付,则不构成债权人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这不仅包括不知何人为债权人、债权人去向不明,而且指债权人的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也无法联络。如果债权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据《民法通则》已被 宣告为失踪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存原因。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这种情况是指债权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债务人不知道向谁履行债务,同样应准予提存。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三)提存具备的条件2
  提存的标的物须是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应当给付的物且适于提存。该条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由于提存涉及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和返还提存物,因此,提存的对象只能以物 体为限,如给付的标的是债务人的行为、不行为或单纯的劳务,按其性质则没有提存的可能 .其次,提存作为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清偿的一种代替安排,也应 按合同约定适当提存,提存的标的物原则上应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若交付之物与合同内容不合者,不生清偿的效力。
  2、给付的标的物须适于提存。提存的物品,各国法律一般不作明文限制,但是,不适宜保管的,自不得提存。我国《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也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 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至于如何“依法”拍卖或变卖,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在实务上,对不宜提存的物品,公证处可保全证据,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这样处理是合理的。至于拍卖与变卖之间,应主要采取具有公开、公正、公平特点的拍卖方式,通过拍卖,可以使债权人的财产在可能的限度内以最高的价格出售,从而使债权人不至于因财产被贱卖而受损失,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提存的条件有那些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总之,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才予以提存,反之,则是不能提存。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想要了解,可以咨询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总结:提存的条件有哪些?一、提存的条件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的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 被收养人对生父母的遗产有无法定继承权?
      一、被收养人对生父母的遗产有无法定继承权?看是否恢复亲属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方如何处理赔偿?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方如何处理赔偿?如果能够协商正常应该是无责任一方将所有的票据交给车主后车主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会直接赔偿给无责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


·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可以免于......


·遗嘱继承属于法律事实行为吗?
      遗嘱继承属于法律事实行为吗?1、遗嘱继承属于法律事实行为,因为继承牵涉到两方当事人,一方是被继承人,一方是继承人。法定继承的发生并不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换言之继承带来的被继承......


·原告二次起诉离婚期限为多少?
      原告二次起诉离婚期限为多少?夫妻双方不能协商离婚时,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离的。原告需要一段时间后,再次提起诉讼。那么,原告二次起诉离婚期限为多少?经过查阅相关资......


·我们在企业中上班
      我们在企业中上班,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如果劳动合同没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进行赔偿。相反,三年劳动合同提前辞职违约金多少?劳动......


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