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什么不同

  从历史发展来看,就男女之间在婚姻关系之外建立的同居关系,以前在我国称之为事实婚姻,而现在则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统一为非法同居。纵向上,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是一脉的,但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多的不同。那究竟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什么不一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构成要件不同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符合结婚登记的事实要件,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并不都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也有可能没有具备结婚登记的要件。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很多时候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4、事实婚姻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而非法同居并无此要求。
  (二)法律后果不同
  
  1、法律实质不同。事实婚姻是婚姻的形态,而非法同居则是非婚姻男女共同生活体;事实婚姻只是在程序上具有违法性,而在实质上是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的,而非法同居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是违法的,有的甚至还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重婚罪。因此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而对非法同居关系则不予保护。事实婚姻与正式婚姻有着同等的效力来得到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除一部分非婚同居属于事实婚姻外,对于其他非婚同居关系,因为彼此没有婚意,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说双方放弃了配偶身份,法律也无须对他们的身份关系予以承认。具体处理事实婚时则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则这种同居关系由于自身的不法性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2、适用的程序及相关的规定不同。对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根据各案情况的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且受理此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一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法院则不予受理。此外,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则必须补办结婚登记。
  3、子女、财产的分割不同。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认定、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问题等方面,也会使两者面对不同的处理结果。事实婚姻中,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相对承认主义的方式进行确认,而对于非法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身份关系一直以为法律都是采取不承认的态度对待。在财产关系方面,法律仅规定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处理。但该规定仅是对事实婚姻的同居者财产关系的处理,未涉及事实婚姻以外的非法同居者的财产关系。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有同居前约定协议的按照合法的约定条件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包括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在子女身份方面,事实婚姻中的双方子女以婚生子女看待,而非法同居中双方的子女却是非婚生子女。对于遗产继承和扶养请求权,事实婚姻享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权利和效力。相反,非法同居关系这方面的权利在法律中并没有确切的规定,因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法律对此类非法同居身份关系不予承认,一般情况下也就不享有它带来的遗产继承权和扶养请求权。但也有除外情况,如当事人有约定。另外,以下情况亦可取得继承权:第一,遗嘱继承;第二,对死者生前尽扶养义务;第三,无其他继承人。事实婚姻随着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的实施,已经成为过去,然而同居关系却因为人们观念的改变而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充分掌握并理解何为同居关系及同居关系的界定等问题,才能较好地把握此类案件的审理,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关于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之间的差异,我们在上文中主要为您总结了比较明显的两点,即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现如今在我国已经没有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了,男女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般都会认定为非法同居。
  
  
  
总结:从历史发展来看,就男女之间在婚姻关系之外建立的同居关系,以前在我国称之为事实婚姻,而现在则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统一为非法同居。纵向上,事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哪些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下面这些情况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情况:(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


·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
      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会有这样的一类人,就是仗着自己有钱有势,欺负哪些他觉得看不顺眼的人,并随意的恐吓他人或是辱骂,甚至动手去殴打他人,那么您知道像这种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该怎么处罚吗......


·信用卡诈骗罪能判缓刑吗,有什么条件?
      一、信用卡诈骗罪能判缓刑吗,有什么条件?信用卡诈骗罪能判缓刑,条件是骗罪金额在十万以内,如果量刑是三年以下的,是有机会宣告缓刑的。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


·孕妇死亡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孕妇死亡是指孕妇在怀有胎儿到生产的时候,受外界原因影响造成孕妇死亡。在医学上,孕妇死亡也算是一种医疗事故,人们会申请司法鉴定判断是何种原因造成孕妇死亡。在法律上孕妇死亡司法鉴定应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其具有以下特征。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
      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什么不同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