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最重要的事情可以说就是证据,关于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的的规定,新的证据是可以不受举证的时间限制的,这就需要我们好好地掌握新证据的有关规定,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的新证据可以被采纳。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民事诉讼新证据的有关问题。一、民事诉讼新证据“新证据”的界定十分重要,因为只有新的证据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可以在举证时限届满后,开庭中随时提出。《民事诉讼法》在两个条文中提到了“新证据”,即第139条和第200条。第1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第200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因此,必须对“新证据”加以明确,否则举证时限制度就失去了意义。《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中提到的所谓“新证据”可分别从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两个阶段来看。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又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如何理解第一种情形中的所谓“新发现的证据”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我们认为,新发现的证据应当包括这样几种情形:其一,举证时限届满后,才知道该证据的所在;其二,虽然知道作为证据载体的材料的所在,并持有该证据材料,但并没有意识到其作为证明相关诉讼请求、主张的证据价值所在。“发现”本身就是当事人对客观世界的主观认识。也许这样的理解有些宽泛,但举证时限制度基本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因当事人的故意迟延,而不是使公正成为效率的牺牲品,因此不宜过于严格地理解所谓新发现的证据。应当注意,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新证据”不包括这里所指的第二种情形。因为再审案件已经是经过审理的案件,就不存在开庭审理后,当事人仍然没有意识到某证据载体作为证据的价值。而且再审属于一种特殊程序,如果宽泛地来理解所谓“新证据”就极易导致判决的不稳定性。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的证据”应当与上述同解。《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所谓“新证据”包括: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这里“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应当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民事诉讼新证据不受到举证时效的限制,但是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已满之后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或者并没有认识到这个证据的证明性,二审的时候发现新证据的要经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之后才可以。虽然新证据并没有收到原来的举证期限限定,但是也是必须要在人民法院宣布判决结果之前举证。
  
  
  
总结: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最重要的事情可以说就是证据,关于新证据民事诉讼法有专门的的规定,新的证据是可以不受举证的时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长沙社保补缴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社保补缴条件是如何规定的?1、本市户籍或外地非农业户籍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3、社会保险账户在长沙市4、社会保险账号处于暂停参保状态的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可能判拘役的可以逮捕吗
      不可以。拘役不符合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诉......


·刑事诉讼法判决书送达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判决书送达相关规定是什么?审理终结后,法庭工作人员会将判决书发送到和此诉讼相关人员所在的地方。判决书上是诉讼结果的相关内容,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若是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并还有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公司怎么注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评估公司怎么注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开设公司,他必须要经过一系列法律所规定的流程,只有经过这个流程才是合法的,公司否则的话,那么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别人关店欠钱不还怎么办
      别人关店欠钱不还怎么办?协商无果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债权人可根据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