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须知
  1、何种裁决可适用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
  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撤销仲裁程序,而终局裁决是指下列劳动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终局裁决的救济方式。
  (1)劳动者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3、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正本,同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
  (3)要求撤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份。
  5、终局裁决劳动者提起诉讼后的处理。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可将申请及证据材料直接交劳动者起诉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上述法院一并做出处理。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内容仅涉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裁决的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及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的相关讲话精神,法院仅受理因不能补办社保手续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故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社会保险费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
  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格式
   二、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样式如下: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撤销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月××日作出的(20××)×××字第×××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简要写清楚)
  ××××××××××××××××
  此致上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须为申请人本人签章)
  20××年×月×日
  上文我们给您简单的说明了一下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问题,不同类型的仲裁在不同的阶段在撤销上面有不同的规定,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撤销劳动争议不仅是职工可以提出,终局裁决也是可以撤销或终止劳动仲裁的。职工需要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还需要写申请书,在申请书中一定要写明请求事项。
  
  
  
总结: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是什么一、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须知1、何种裁决可适用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撤销仲裁程序,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按揭购买的商品房能不能退
      按揭购买的商品房能不能退一、按揭购买的商品房能退吗?一些购房者在通过按揭购买商品房之后,有时会产生如此困惑:按揭贷款购房是否可以退房?回答是肯定的,而且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了什么
      担保物权的种类包括了什么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


·经济性裁员的范围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要想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这并不是不可以,但需要满足了规定的裁员条件,否则的话也是不允许进行裁员的。这其中就涉及到经济性裁员的范围问题,那到底这个范围应该如何确定呢?我们整理了......


·男女有事实婚姻的特征是什么?
      男女有事实婚姻的特征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小偷小摸犯罪吗,小偷小摸算犯罪吗
      公交车上,商场里,我们经常看到有的人在摸人家的包包,这也是属于盗窃行为中的一种,但往往偷到的东西价值不是很大,因此有人就认为小偷小摸不属于犯罪行为,那到底小偷小摸犯罪吗?请跟随徐爱......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


撤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