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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范围,行使条件有哪些?

  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范围,行使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即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险,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在具有合同债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行使代位权。例如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和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以上是关于代位权定义,使用条件和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范围的相关知识的详细解答,结合最近发生的恶性债务关系事件,希望您在债务关系中可以遵守法律,给予对方应有的尊重和宽容,但是也要用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避免因为一方作为不当留下不可挽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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