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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质证程序是什么 一、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四、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当事人质证
  7、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
  在进行质证时应该注意依据法律进行辩述,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观察力,同时要尊重对方,不得打断辩方讲话以及出言不逊等。了解民事诉讼质证程序,尤其是要知道质证时的注意事项和质证方法,这样有利于我们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还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减少认知上的错误,利用法律武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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