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河南司法鉴定新规包括哪些?
      司法鉴定在我国是一种专业的鉴定,还实际上对于很多案件,无论是刑事上的案件还是民事上的案件,有的时候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各个地方的司法鉴定也是有着当地的规定的。那么您都想知道河南......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是什么罪
      涉嫌诈骗罪。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


·16算持刀伤人的刑事责任吗?
      16算持刀伤人的刑事责任吗?算,具体的规定有: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赔2n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赔2n一、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赔2n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


·信贷公司法人代表承担什么风险吗?
      信贷公司法人代表承担什么风险吗?现在公司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当然不论是什么样的公司,都存在着一定的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在一个公司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对外就承担着,一些......


·起诉撤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什么?
      起诉撤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什么?起诉撤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是起诉之后又主动进行撤诉,《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