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

  对罪犯执行死刑的,不管是在执行之前还是之后,这都有对应的处理要求。其中在执行之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才能实际由一审的中院执行死刑。那在死刑执行后又应该怎么进行处理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死刑执行怎么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 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
  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 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 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死刑的惩罚力度很大,为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现如今要求在判决了罪犯死刑之后,必须还要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之后,才能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当然。
  
  
  
总结:对罪犯执行死刑的,不管是在执行之前还是之后,这都有对应的处理要求。其中在执行之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然后才能实际由一审的中院执行死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非法集资承担损失的人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某些人出于一己私欲通过鼓动他人投资,而进行非法的金融行为。非法集资通常是不经过政府批准,擅自发行股票、证券来募集公民的资金,一旦被查资金将很难追回。那么,非法集资承担损失......


·离婚房产析产委托书的申办流程内容有哪些?
      离婚房产析产委托书的申办流程内容有哪些?离婚房产析产委托书是发生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置办手续的过程中,对双方原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共同财产进行梳理和分割(原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包括其中......


·医闹入刑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医闹入刑的法律的相关规定一、医闹的概念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


·广东省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广东省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经济犯罪是各类案件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往往涉及的财物数量较大。如今经济已经在我们生活方方面面都不可缺少,所以经济犯罪发生的频率较高。那么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


·一、刑法司法解释假释是什么?
      一、刑法司法解释假释是什么?刑法司法解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


·如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
      如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一、如何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隐私权与名誉权主体不同。隐私权仅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组织也享......


死刑执行后要怎么处理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