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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划分是怎样的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工作种类的不断增多,安全事故也是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不少人对于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并不清楚,当遇上这类问题时不知道该怎么做,怎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安全事故的划分是怎样的,今天就由的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二、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三、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审议通过,7月27日正式公布,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年内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以上这些行为在2010年10月起都将被从重处罚,甚至可罚“最高值”。
   2、《规则》列出了12条“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危及公共安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令限期改正却逾期未改正;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持续违法;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瞒报、谎报;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等。
   3、相应的,规则也列出了从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安监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其中“立功表现”指当事人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或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综上所述,安全事故的划分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是有所区别的,一般来说我们是根据事故的性质来区分,但也会存在着特殊情况。我们在遇到安全事故时不要惊慌,在对事故性质有一定判断后,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对于安全事故划分不清楚的,可以先向相关律师咨询,再商量后续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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