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破产重整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一、破产重整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企业破产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地域管辖: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
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其他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重整的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决定,一般它是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企业的债权人都有很大的好处,对于企业来说,无疑这种做法可以使企业有获得新生的机会,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企业最终整合成功,企业运营进入一个很好的状态,债权人的债权也能得以实现。
总结:破产重整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一、破产重整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More>>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当未婚同居已经成为当下比较流行的行为时,作为当事人,一方面要避免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也要知道在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关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是多久1、房产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设立房屋买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只存在约定的有效履行期限,而不存在所谓的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遭受侵......
·劳动合同变更书范本是什么样的
劳动合同变更书范本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变更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原《劳动合同书》做如下变更:...
·起诉欠钱不还胜诉了可是对方没钱怎么办?
起诉欠钱不还胜诉了可是对方没钱怎么办?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
·劳动纪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劳动纪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
·上班被打单位负责任吗
上班被打单位负责任吗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三款,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而受到的暴力的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属于上述情形应认定......
破产重整的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