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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有哪些

  现在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人们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恐慌的感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们就会不知所措。按照通常交通事故发生的流程,我们首先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那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定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面介绍。
   一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规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 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二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已明确标准
  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过错行为的危险性和避险的可能性为标准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应以车让人、车辆确保行人安全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
  其中,车让人的原则以车方对行人动态的注意程度和遇到险情采取的避让措施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为评判标准。过去在实践中,交警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时,只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对当事人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这种分析和判断,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往往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出台,为交通事故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规定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规定,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知道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其中包括几个原则,如全面审查原则、质证原则、不对等原则等等,只有这两者同时都清楚的知道,才能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分清自己的利于不利,才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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