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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亲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表亲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表亲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表亲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
  根据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下几种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3)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指依法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成员、有经费来源、有办事机构、有办公地点的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包括:
  ①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
  ②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
  ③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学、美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
  ④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种专门学术研究的团体;
  ⑤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为保护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单位中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
  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
  (5)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几种人,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这些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就可以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此条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被委托代理诉讼的人是十分广泛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委托代理人。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八条又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2)代理事项及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也是符合诉讼代理人规定和要求的。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选择,一是要能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二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这两方面条件的诉讼代理人即为合适的带来人。此外,您也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亲友来作为自己代理人,依法行使代理人权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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