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包括:(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其次,土地承包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二、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2、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的问题,我们已经作了阐述。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所有,但是到期以后土地的使用权不予继承,使用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或者收回国家所有。在农民朋友中,谁种地谁拥有土地使用证,确保农民朋友利益不受损,调动农民朋友的积极性。
  
  
总结: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首先,土地使用权是无法继承的,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特征2023
      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特征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


·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伴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如今多数家庭有两个孩子,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就会陷入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该怎么判决的困境。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该如何归属?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能否变更?下面由我们来根......


·有多少
      有多少人想要买一座属于自己的房子,最后却因为高额的房价不得不放弃买房而去选择租房。可是有很多的一些福利待遇和是租房所不能享受的到的直到租售同权这一政策的实施,很大程度上的惠及了一些......


·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费包括以下费用:(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包括: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不包括管......


·发明专利权客体的规定是什么?
      发明专利权客体的规定是什么?发明专利权客体的规定是专利法当中所规定的保护的对象,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法当中,第2条做出规定是三种,一种是发明,还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的话指的就是对......


·国家赔偿刑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


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