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随之加快,用工市场上的劳动关系也逐

  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随之加快,用工市场上的劳动关系也逐渐增多,许多人会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只有一种。其实不然,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对雇佣双方都有巨大的意义,所以今天我们就给您详细介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注意收集以下证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归纳来说,劳动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需要特别说明的,用人单位的报销凭证等、因公传递的电子邮件等也属于有效证据。总之一句话,能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各种东西。
  确立劳动关系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具体诉讼中,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部分的证据。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掌握大量信息,存在举证的困难。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更多权利。
  用人单位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报酬收入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2、招聘用工的凭证。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3、日常管理的凭证。如,考勤记录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企业发包方需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转包项目时,有义务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并对该转包的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可就劳动关系的确立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一旦被确立,对劳动双方都有巨大的意义,劳动者的权益可以被合法保护,劳动法也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雇主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管身处哪一方,都要充分了解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随之加快,用工市场上的劳动关系也逐渐增多,许多人会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只有一种。其实不然,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不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信用证付款流程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愈发密切。在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中,众多公司选择信用证付款作为其交易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付款有银行参与,这也是其最大的优点之一,以银行的信用做担保支......


·委托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


·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林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国境内有很多浑然天成的林地,也有一些是后期被人们改造成为林地的,注重林地发展也是国家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一个渠道,因为通过种植这些林地,对城市的空气......


·还不上信用卡要坐牢吗?
      还不上信用卡要坐牢吗本来信用卡欠款是有可能判刑坐牢的。欠款本身和坐牢不挨着。欠信用卡钱不还,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时就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了。而一般信用卡还不上是否构成......


·监护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一、监护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监护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一、监护人代理人的概念是什么?1、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1)法定监护人......


·打交通事故官司律师费谁出?
      随着交通越来越发达,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多,产生的矛盾也变得不可化解,困扰很多人的一个问题就是打交通事故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是什么,以及谁出律师费,接下来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打交通事......


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进程随之加快,用工市场上的劳动关系也逐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