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罪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嫖娼行为从古至今屡见不鲜,通过付出一定的金钱、财物,来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是一种非法的性交易。很多人会觉得,嫖娼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事实上,法律中并没有这个种类。但是它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犯罪。那我国法律中对于这种嫖娼行为有没有具体的处罚形式,嫖娼罪处罚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嫖娼行为的认定
就现如今我国没有嫖娼罪这一说。对卖淫嫖娼行为按现行的法律制度轻则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一)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四)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五)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 嫖娼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嫖娼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则
(一)原则: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二)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1、治安处罚
(1)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一般嫖娼者
(2)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
2、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
(3)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
(4)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有嫖娼罪这一说法,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罚款、拘留。但如果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按强奸罪论处,所以要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来判定其是否构成了犯罪;其次,视犯罪主体具体情况,可依法予以收容教育。以上就是关于嫖娼罪处罚的回答了,仅供你参考。
总结:嫖娼行为从古至今屡见不鲜,通过付出一定的金钱、财物,来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是一种非法的性交易。很多人会觉得,嫖娼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事实上,...#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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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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